安徽省人社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政策汇编

2020年05月21日   来源: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34号

各市、县委宣传部,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人用人制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平就业,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招人用人制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第三条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相应职责,对主管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本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宣传、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对主管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六条国有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招聘制度中要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采取考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九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数量;

(二)岗位条件;

(三)报名方法;

(四)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和时间(时限)

(五)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渠道;

(七)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具体发布途径为:

(一)省属国有企业总部或通过总部统一招聘的分公司在省政府网站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二)其他各级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

(三)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国有企业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须同时在政府网站设置链接,并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发布信息提供便利,要在官方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国有企业提供的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能及时准确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官方网站(网址:***)开设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同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各级政府也应在官方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信息在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种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成本。参与应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客观真实,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等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举报,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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