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章程

序言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始于1991年成立的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1998年经中编办批准更名为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2021年,根据中央编委关于教育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更改为现名。

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服务、创新”理念,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构建学生服务体系,促进学生素质发展,以高质量的服务助推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中心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中心为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为教育部学生发展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Student Services and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 China (CSSD)。

第四条 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开展高校招生服务,承担高校考试招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等相关技术性支撑服务工作。

(二)承担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信息数据中心建设,开展相应电子注册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进行电子注册信息的数据审核或校准、信息动态监控,依规共享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工作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处理各类学籍学历学位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开展与就业创业相关的调查研究及评价、统计监测、网上签约、去向登记及查询、招聘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训交流、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服务于高校高层次人才管理,为人才专项实施、信息统计、研修培训、专家服务等提供支持;承担教育部人才交流相关服务,承接人事统计、人事调配、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服务于建设完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体系,为相关课程教学、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实践实训等提供支持。

(六)开展高校招生、学籍学历学位管理、就业创业、人才交流服务、素质教育等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七)建设和管理维护全国征兵网,协助开展征兵宣传、咨询、报名等工作。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推动高等教育资历互认,落实相关公约、宣言,推进国际间学生数字化服务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开展考试报名、在线考试、考试招生信息咨询等与学生服务和素质发展相关的信息化服务。

(二)开展学籍学历学位查询验证、信息变更、信息服务、咨询与认证服务。

(三)开展教育背景信息服务。

(四)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开展就业创业相关的招聘、培训、生涯教育、实践、项目对接等服务;主办有关杂志。

(五)开展面向教育管理、改革、发展的学生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服务。

(六)开展与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公益性服务。

(七)开展面向学生服务和素质发展的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中心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党委会为中心的决策机构。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到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心纪委),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中心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事项,包括部署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和党委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中心各项业务工作等。

第二十条 中心业务工作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职能处室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制度执行。

(三)抓好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负责中心干部队伍建设,依规行使人事聘任、解聘或任免权。

(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和保护中心国有资产。

(六)召集和主持中心主任办公会,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决议。

(七)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代表中心签署重要文件和协议。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代表中心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中心党委会讨论并报部党组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司局级领导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中心中层干部由中心党委会任命,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中层干部的选拔,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同时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心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中心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心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中心设立职工全体大会制度,该制度是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职工全体大会由中心全体员工构成,负责听取和审议中心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及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凡需由职工全体大会表决的事项,均须经出席职工全体大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员工是中心发展的主体力量,中心坚持把员工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员工开展工作、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员工提升业务能力创造交流培训机会。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应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自主开展对外合作。

第三十七条 中心对外开展合作,应当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选择合作方应当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心对外开展合作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审议。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对外合作应当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属企业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是中心以自有资金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控股公司。

第四十二条 中心兴办所属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中心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 中心所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独立开展运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附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须报中心党委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中心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企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须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上报或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心所属企业管理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财务资产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中心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经教育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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