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社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政策汇编

2020年05月21日   来源: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6号)要求,为鼓励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现就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以下简称特岗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工资待遇

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特岗人员工资待遇调整到位,切实维护特岗人员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皖人社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指导用人单位在2018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岗位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督促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化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特岗人员工资调整逐步与最低工资等参照系脱钩,特岗人员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应高于原有工资水平。

三、落实劳动合同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特别是履行好劳动报酬支付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用人单位定额补助资金。

四、强化岗位管理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强特岗人员管理服务,对不出台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特定岗位,核减的岗位可在区域内调剂。用人单位落实特岗人员政策不到位的,特别是特岗人员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类岗位人员的,经特岗人员申请,岗位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该岗位人员调剂至管理规范、工资待遇高的其他用人单位,并指导特岗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五、创新特岗人员管理方式

探索特岗人员成长的路径和通道,特别优秀的特岗人员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对人员空缺的基层岗位,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新老特岗人员工资待遇等基本一致,保持队伍总体稳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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