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浙人社函〔2020〕6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录、招聘和落户等方面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机会,指导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二、加强招聘信息管理。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公开招聘要规范招聘信息管理,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对报考毕业生关于报考条件的咨询、来信来访等,要及时解答和回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的审核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设置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政策宣传引导,密切关注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进展情况,将暂未就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开展职业指导,组织职业培训,提供见习岗位,促进尽快就业。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资委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研厅函〔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内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对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岗位信息,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推荐适合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关办法,为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政编码:100044

版权所有: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京ICP备1900491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47号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