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
藏建住保﹝2017﹞262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要政策
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
(一)范围条件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补贴年限
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帐户的,未建帐期间不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帐户。
(六)所需材料
申请人每年7月份,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三、住房补贴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
(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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