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28日   来源: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津人社局发〔2018〕21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3.持证残疾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6.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6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院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外省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出具当地《扶贫手册》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2.审核汇总。各院校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6月8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等纸质材料报送市教委。市教委核实发放名单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于6月13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3.补贴发放。6月22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至申请人。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7月1日至7月31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认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2.审核上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8月6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8月1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8月2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一)各高校、各单位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未申领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诚信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院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要建立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接受市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高等院校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

(四)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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