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28日   来源: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晋政发【201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变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聚焦转型发展扩大就业

(一)实现经济增长、转型发展与扩大就业互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以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为目标,实施“六大工程”,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现代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又要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有序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煤炭、冶金、电力 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经济转型引领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 减负、缓缴社会保险费、吸纳就业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持续推进“双创”,拓展创业就业新空间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 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负责)

(四)完善新业态企业用工和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五)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改革,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创业载体。统筹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七)强化政策支持。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补贴对象范围可适当放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八)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 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各市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银监会、山西证监局等负责)

三、突出重点群体,稳定创业就业“基本盘”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集中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加强针对性创业就业指导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资金补贴等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 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 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完善就业见习 制度,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 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 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负责)

(十)稳妥安置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失业保险援 企稳岗“护航”专项行动,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创业就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出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 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去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一)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 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培育发展地方特色劳务品牌,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农民工返乡 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旅发委、 省扶贫开发办等负责)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且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低保缓退期,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创业就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十四)推进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面向市场、促进 就业、服务转型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提高人力资源供给质量,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的思路要求, 实施全民技能提升计划,激励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成才之路。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和群众性“五小”竞赛等活动,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 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改进职业培训补贴方式,由原来按不同职业(工种)分类补贴调整为按职业培训课时、成本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市场需求集中度高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职业(工种)。建立职业培训、技能评价和就业服务补贴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对小微企业岗前培训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新就业人员岗位技能和就业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年度招聘活动计划、规模和服务人数、效果,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 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加快建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劳动者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 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统计监测指标。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 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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