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沪人社规〔2017〕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探索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职业训练营是借鉴国际经验,为青年(大学生)搭建的一个融合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各类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提升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周岁至35周岁青年,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

(一)本市户籍青年;

(二)本市高校在读的非本市生源大学生;

(三)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三、设营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高等学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训练营设营申请:

(一)重视青年(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提升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化专职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管理经验;

(二)训练特色鲜明,职业训练项目定位清晰,职业训练项目设置与目标服务人群相适应;

(三)训练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职业训练规模,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配套训练设施设备完善,职业训练容量与配备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相适应;

(四)具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能够为训练对象提供岗位推荐等配套就业服务。

四、设营评审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设营申请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申请设营单位出具批复,并授予统一的职业训练营标牌。

(二)职业训练营采取项目化方式运营,一个职业训练营可设置若干职业训练项目,每个职业训练项目可开设若干职业训练班次。职业训练项目和班次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统一评审,对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按照每个训练项目投入资金的60%至80%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实施运作

(一)训练内容

职业训练营要根据在校学生、失业青年和在职青年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训练内容。训练内容要按照基于通用就业能力的普训、适应市场特定需求的专训、针对青年自身特长培养的特训等模式进行模块化设计,并形成训练内容清单。不同职业训练项目可对照相应训练目标,采取课堂培训、现场实训、情景模拟等形式多样的训练手段。

(二)训练班次和周期

为确保训练质量,职业训练营训练项目中的训练班次应以小班为主,每一班次一般不超过30人。职业训练营应根据提升学员综合就业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应聘求职特定能力等不同训练目标,合理安排训练周期。

六、资金资助

(一)资助对象

经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

(二)资助项目

对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为运营项目投入的设施设备添置费用、训练项目开发费用、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予以资助,所需资金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设营单位开展设营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并为参加职业训练营的学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资金拨付

对职业训练项目统一评审并确定资助金额后,预付资助金额的50%。完成职业训练项目计划并经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

(四)使用管理

1.资助对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使用资助资金,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

2.资助对象应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内控制度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职业训练营运营无关的支出。

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经费资金资助实施办法见附件。

七、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指导资助项目的实施,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和专项检查,监督资助对象的运营情况,检查和监督结果作为调整资金资助核定比例的重要依据。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发建设职业训练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过程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辖区内职业训练营学员推荐、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

(三)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或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管理办法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撤销职业训练营等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设立职业训练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改善青年(大学生)的人力资源供给质量、满足本市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对青年(大学生)人才需求、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分析区域重点产业、行业的用人需求,区分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具体差异,加强职业训练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职业训练营的运营工作,提升职业训练效果。对属于本市对口支援地区等其他非本市户籍青年,各相关单位也可利用职业训练营资源为其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日。

附件

关于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市财政局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运营给予支持。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发展导向原则。专项资金资助的职业训练项目应与本市产业、行业的发展相适应,与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相适应,与青年(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原则。设营单位应做好职业训练营中长期运营规划,对职业训练设施设备添置、职业训练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整体推进。

(三)共同分担原则。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助的同时,有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也可安排经费给予一定资助;资助对象应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四)按需资助原则。资助经费根据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与运营管理、训练成效、历年资助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等挂钩。

二、资助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取得批复的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

三、资助项目

对资助对象在职业训练项目运营过程中投入的以下资金予以资助:

(一)设施设备添置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职业训练设备设施的采购和软件系统集成等费用。

(二)训练项目开发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职业训练计划大纲、教材讲义、课件等开发和提升等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师资聘请、进修培训等费用。

(四)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场地租赁、能源物耗等日常运维管理、带教补贴、配套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等费用。

四、资助金额

对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中设立的职业训练项目,按照每个职业训练项目投入资金的60%至80%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资助申请

资助对象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资助时,应提交职业训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职业训练项目内容、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安排、预期目标、投入资金预算(相关预算标准应参照政府采购标准)等。已经实施运营的职业训练营,提交的申报材料还需包括职业训练营运营情况、提供职业训练服务情况等。

六、资助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资助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结合上期项目运营评估结果,按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运营经费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资助对象。

七、资金拨付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资助金额确定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资助对象预付50%的资助经费;职业训练营年度项目计划完成后,资助对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

资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资助对象。

八、资金管理

资助对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按照经批准的职业训练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内控制度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九、监督验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职业训练项目的实施,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资助对象的运营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营过程中的问题。检查和监督结果作为调整资金资助核定比例的重要依据。

职业训练项目运营完成后,资助对象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运营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其中,对于设施设备添置部分,还应提交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十、其他

(一)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职业训练设施设备资产归资助对象所有,资助对象应做好相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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