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沪人社规〔2018〕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二)新招用2018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社会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列支渠道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组织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将落实补贴政策作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

(二)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主动上门宣传等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和高校毕业生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三)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四)各区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二)用人单位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之前招用2018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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