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八项便利措施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档案转递(一)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按照单位要求将档案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
(二)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但已与省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的,将档案转递到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三)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且未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托管。学校根据毕业生选择将档案转递到户籍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四)省内院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在学校保留或转入户籍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办理时限,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五)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外省的(含派回外省户籍地),按照当地文件规定的档案接收单位转递档案。
二、邮寄或送达
(一)高校毕业生档案须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邮政机要通信、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转递,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其中,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应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
(二)已与邮政部门签署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信封封装后,再装入专门制作有“高校学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在封套表面认真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后,交邮政部门进行单独封袋、单独处理。
(三)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四)通过专人送达方式转递高校毕业档案的,要认真做好档案交接工作,完善档案转递回执并及时更新档案转递信息,方便毕业生查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部门不接收毕业生自带档案。
三、采集档案接收信息。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22日前,分别将派遣回生源地办理档案托管的毕业生县(市、区)档案接收信息以EXCEL表格的形式汇总(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汇总信息导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生成接收档案地址库。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人社部门通讯录”下“全国派遣档案地址维护”和“个人档案托管地址维护”栏目对档案接收信息进行变更、维护。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各高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沟通配合,按照规定的转递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档案寄送工作。各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寄送,提前联系各县(市、区)档案接收部门,预约送档时间。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接收工作,对于符合规定程序转递的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联系人:孔令珂、姚萌;电话:0531-88597832,15966683047。
电子邮箱:sdxzsoft@163.com
附件: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户籍地毕业生档案接收地址及联系方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托管毕业生档案接收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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