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29日   来源: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鲁教学字〔2018〕5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强国强军思想,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征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领导

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落实军民融合战略、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强国强军思想,特别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把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和鼓励、引导学生参军入伍,作为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加强对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校“一把手”为组长,学生、武装、就业、教务、宣传、团委等多部门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职能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落实、四到位。

二、认真落实好国家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已有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好教育部《通知》中已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 1—13 条优惠政策,在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军事技能免修、学费补偿代偿、转专业、升学、就业等方面为入伍大学生提供便利,确保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打折扣。每年新生入学前,高校要将国家及我省鼓励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的相关政策编印成册,连同新生入学通知书一并发放给新生;在学生退役复学后,高校要积极主动、认真帮扶,为退役复学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一)高校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要求和参军入伍大学生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本校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尚有少部分学分(课程)未修完的大学生提供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服务。对服役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应授予其相应学位。

(二)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入伍经历均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三)高校可在正常推荐指标外,单列指标面向退役复学学生推荐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数分别不超过学校正常推荐指标的 10%。

(四)高校要将大学生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情况纳入学生党建考核指标,鼓励大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将学生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报效祖国的思想政治表现纳入考评体系中,鼓励学生积极报名应征;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入党申请时,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的,可优先培养入党。

四、加大对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考评力度

今后,我厅将会同省兵役机关完善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督导、考评机制。每年根据全省征兵任务情况和各高校男生在校生数,下达分学校大学生网上应征报名和参军入伍指导计划,并把完成指导计划情况作为大学生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的重要指标。建立大学生征兵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动态督导管理,对工作积极主动、措施有力、落实政策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征集工作不到位的高校,采取“约谈”校领导等方式,强力督促工作开展;对未完成参军入伍指导计划的学校,实行大学生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一票否决。高校征兵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编制年度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

201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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