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目 录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二)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减免政策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五)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六)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贷款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七)首次创业补贴

(八)创业一次性奖励

(九)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求职创业补贴

(十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十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七)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

(十八)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税费减免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九)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二十)基层职称评审制度

(二十一)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二十二)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

(二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二十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最新政策

八、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优惠政策(二十七)部分行业“先上岗,再考证”

(二十八)湖北籍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十九)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十、其他优惠政策

(三十)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三十二)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三十三)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新增岗位:按申报补贴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实际从业人数的差额确定。

企业(包括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二)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企业(包括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包括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五)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六)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贷款补贴。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七)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八)创业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

(九)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十)求职创业补贴。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十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十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参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政策”中“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执行。

(十七)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十八)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税费减免政策。参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政策”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九)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二十)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在乡镇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初次职称认定评审时,中专学历在聘用本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员级职称,大专学历在聘用第三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助理级职称,本科学历在聘用本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助理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和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注重乡镇工作实绩考核,论文、科研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等不作硬性要求。对在乡镇一线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职称。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 年以上农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将档案存放在工作地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等配套服务。

(二十一)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服务期内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十二)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惠政策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中,每年安排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二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且不受专业和开考比例限制(特殊职位岗位除外)。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考录招聘计划时,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一定比例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内,可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编,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二十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最新政策。根据青人社厅发〔2019〕号: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在县以下基层服务单位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在考察过程中应注重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二是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以在我省登记失业为准)。三是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四是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五是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六是要发挥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咨询辅导、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奖补。

八、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 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 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优惠政策

(二十七)疫情期间部分行业“先上岗,再考证”

(1)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 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 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2)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3)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时,要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4)落实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一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湖北籍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20年疫情期间,将省内就读的湖北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享受范围,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二十九)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十、其他优惠政策

(三十)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三十二)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并进行扶持和推广。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品牌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如: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策划团队等)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三十三)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充额度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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