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15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

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招用员工培训)、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支持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利用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和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对生产和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以财政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机构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加大对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及县域中小企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其承载和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对入驻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租赁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厂房租金补助。

二、全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一)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域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要指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对接,广范围、多渠道、持续不间断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并按信息归集要求,同时报送省级用工信息发布平台。

(二)精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结合求职人员信息,向企业精准推荐符合条件劳动者,并通过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全力以赴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工企业,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三)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包括重点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一次性奖励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改进招聘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国公共招聘网”“全国人才流动网精准招聘平台”“青海人才市场网”“青海人社通APP”和各省属高校校园招聘网等线上渠道组织招聘。依托“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平台”,实现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线上匹配,精准对接。鼓励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实现就业,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二)调整部分招聘时间。各地要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时间,除对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人社部门要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外,各地区各部门近期均不再单独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9年组织招聘工作尚未完成体检和政审考察工作的,一律延后,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三)优化服务措施。各地要加强岗位的征集和发布工作,及时将优质的招聘信息通过网络面向求职高校毕业生发布。各省属高校要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开通咨询网站或电话,为毕业班学生提供线上咨询服务,并通过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与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有条件的高校可推广使用三方协议在线办理,为毕业生提供在线就业协议审批、盖章、自行打印等服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的办理方式改为邮寄办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延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各省属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党团组织、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各方面的作用,密切掌握当前毕业生的思想动态,针对疫情防控时期毕业生求职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咨询与心理咨询相结合的线上个性化辅导服务,帮助求职高校毕业生看清形势、准确定位、树立自信。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一)强化政策扶持力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30元,并按照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民政救助。

(二)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青海人社通APP”申办就业有关业务的,要予以优先办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援助计划,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精心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要充分利用“青海人社通APP”“青海省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青海人才市场网”“就业扶贫直通车”等服务平台组织线上招聘活动,推送招聘岗位信息和受理求职登记,确保做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络招聘不停歇”。

(二)完善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围绕“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开展“不见面”办理,在做好职业介绍的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各类就业补贴申报等线上服务。要以“电子信箱+电话咨询”方式,提供档案转出、开具证明等服务,通过机要邮寄、发送电子材料等方式转递档案、证明等。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答疑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服务方式和内容,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三)做好复工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进行发布。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要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信息。

(四)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工在省内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同时,对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人员,及时提供线上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已在省外务工的人员,尤其是从事青海拉面相关产业人员,教育引导其自觉接受当地疾控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防控措施。

(五)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形势,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做好日常就业失业统计分析研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市场供求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评估对就业的影响,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就业形势分析报告。

六、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护工作

(一)加强疫情防护宣传。做好《致全省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和《致全省即将返城返岗农民工的一封信》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防护措施,教育引导劳动者消除心理恐慌,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后积极就业。

(二)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各地要按工作职责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排医学健康观察等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劳动力防病知识和个人防护培训。

七、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

(一)落实工作要求。各地要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有关要求,广泛宣传《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执法服务。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好“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政编码:100044

版权所有: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京ICP备1900491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47号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