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05月15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

青人社厅发〔2020〕3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围绕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进一步推动和支持我省城乡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落实,支持返乡入乡创业

(一)鼓励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持我省身份证或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1.发放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

2.给予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3.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区合作社。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入乡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4.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给予不超过2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金融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信用征集、评价和运用机制,加强守信创业主体正向激励。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于返乡入乡人员创办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要求享受财政贴息。新冠疫情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三)支持返乡入乡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的返乡入乡企业,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1.给予社保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电商企业,下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限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限内给予大中专毕业生不超过4年的社保补贴。

2.发放一次性奖励。对各类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加强创业培训,提升返乡入乡创业能力

(四)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有培训需求和创业意愿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充分依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园、网络平台、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注重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等,提升创业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选送优秀青年创业带头人参加创业导师培训,以点带面,引领示范。

(五)提升创业培训质量。紧盯区域产业特点,开设青海拉面、青绣、农家乐、电子商务等“创业+技能”特色培训项目,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依托各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开设培训下乡“直通车”、农民夜校、网络培训等远程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城乡共享。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完善产教资源整合,建立校企“双元”育人机制。

(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将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以及创业初期的城乡劳动力全部纳入培训范围,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开展创业培训,把培训补贴的兑付与培训后创业率挂钩,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增强补贴实效性。

三、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完善保障工作

(七)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各市州要依托县(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地就近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宣传推广、业务经办等“一站式”服务。着力提升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能力,通过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方式,依托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电商平台和园区(基地)等服务机构,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技术指导和创业帮扶等市场化服务。开展企业家、创业典型和技术专家等基层专业技术指导培训服务,依托智力、资源和信息等优势,带动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创业能手和专业人才。

(八)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物流园等发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创业基地,鼓励利用现有枸杞产业园、林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及专业市场、农林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植基地、特色经济林地等,发展整合为特色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基地),适当放宽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基地)成本,鼓励各地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返乡创业园给予奖补。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吸纳进创业孵化平台,给予厂房租用、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加强创业服务人员学习借鉴和交流培训,强化创业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完善“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的全产业链孵化体系,构建“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多位一体、上下游产业衔接的创业氛围。

(九)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提高返乡入乡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工伤、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鼓励扶贫车间、卫星工厂、返乡入乡创办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按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的及时作出结论,确保工伤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对返乡入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服务。

四、加强智力支撑,构建人才聚集格局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依托各类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发布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工信息,开展招聘活动。引导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开展专业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返乡入乡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范围,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我省各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培训。

(十一)完善招才引智措施。建立本地外出人员联络机制,引进一批返乡入乡人才,发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唐卡艺人、拉面匠人等乡村工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人,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按规定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及其家庭提供配套公共服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携带成果项目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发展产业带动就业。鼓励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在青工作,并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的,与在青专业技术人才同等享有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和推荐参加各类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选拔时,与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倾斜支持政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集中的市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条件,申请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人才智力帮扶活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服务保障实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是发展区域经济和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依托就业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本地区政府支持,明确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工作。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互联共享,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牧区调查系统、农牧区固定观察点等平台,加强对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掌握返乡入乡创业需求,及时化解难题。

(十三)强化产业引领。充分挖掘区域特色和当地优势产业,合理确定返乡入乡创业重点领域,加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上下游产业衔接对接,推进实现农牧业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将返乡入乡创业纳入示范县示范村镇创建工作,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创业模式,培育“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十四)注重示范带动。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鼓励各地区通过创业大赛、各类展示交流推荐活动和组建返乡下乡创业联盟等,打造形成本地区返乡入乡创业品牌效益。大力推荐返乡入乡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全国性创业创新赛事,对在全国赛事上获奖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持续跟踪服务。对服务返乡入乡企业成功创业,成果显著的创业孵化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十五)加强宣传推介。着力探索总结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经验,综合运用各种推荐推广平台、媒体媒介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大力宣传推荐返乡入乡创业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对于优秀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对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就业效果好的返乡入乡创业优秀带头人和优秀乡村企业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并按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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