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5月11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宁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吸引鼓励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鼓励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分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个档次,分别在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

第三条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

在我区创业的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指区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实施的创业项目。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二)参评条件

参评项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已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参评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或潜在的社会效益,科技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项目概要及商业计划书;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如财务报表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凡符合参评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参评条件的报送五地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地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复审核查后,择优报送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校可向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推荐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不超过3个)。

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五地市、相关部门及高校推荐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各个等级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文进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原则上评选不超过60个,其中自治区级10个、地市级20个、县(区)30个。项目评选每两年开展1次,获奖项目不重复评选奖励。

第七条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奖励,按级别分别颁发“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县(市、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标牌,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自治区级奖励10万元,地市级奖励7万元,县(区)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按规定分别由自治区、五地市、县(市、区)从切块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获得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提供不高于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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