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27日   来源: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

辽委办发〔2017〕4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辽宁振兴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市根据实际制定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每年定期开发、设置面向乡镇(街道)、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扶贫办)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科技化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辽西北和其他贫困地区工作。辽西北和贫困地区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招考职位的学历条件一般设置为本科或大专,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可放宽至大专。限制户籍或生源地的招考职位一般不限制专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工作,对报考纳入省内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县乡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年龄、学历、专业和户籍等条件设置上给予适度放宽和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县以下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县以下部门出现职位空缺,应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市级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在试用期满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至2年。探索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为县乡机关招录到适合人才提供保障。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十三五”时期,全省公开招聘5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和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推动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鼓励大学生到军营建功立业。各级兵役机关会同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的体检、政治考核工作,为合格大学生发放《预定兵通知书》。落实好国家及省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转专业、考研、奖学金、评优、学分评定等方面制定相应举措。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征兵办)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益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工作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其到基层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孵化公益性青年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贫困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记入学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大学生创业专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着力培育一批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加快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产业园区,完善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培养一批高校毕业生服务站经理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农村发展涉农产业,给予平台、金融等扶持,优先享受各项创业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教育厅)

(二)为到基层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含量高、未来前景好、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三、以基层项目引领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

(一)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每年选聘4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招募3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辽西北和其他边远艰苦地区乡镇开展志愿服务。每年招募300名左右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农技、卫生、扶贫、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严格按选拔招募流程和标准确定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加强岗位管理,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选拔参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有重点地向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二)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对纳入辽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以及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实行定向招录。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安家费专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志愿服务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可根据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部门)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大培训实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各高校要积极与地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合作,开发合适的培训课程,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创业实践模拟等,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区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依托校企联盟,充分发挥教育链和产业链优势,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二)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研究制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岗聘用政策。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标准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论文可以基层工作的调研报告、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替代。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单独建立评审组、单独评审的办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卫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提高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省内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档,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省内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严格执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的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国家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落实其他待遇保障措施。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水平。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到县属乡镇、村工作满相应年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在城镇落户的限制,实施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五、畅通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流动渠道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努力营造“在基层培养、从基层选拔”的工作氛围。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二)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用,拓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功能,提供更贴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需求的多元服务项目。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创新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方式,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推进东北毕业生信息化服务平台、省就业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的互联互通,开发利用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不断强化服务国家、振兴辽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辽宁经济、社情、民情的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辽宁、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三)做好宣传表彰奖励。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准确解读、积极宣传国家振兴东北、振兴辽宁的发展战略和美好前景,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推广部分基层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为辽宁振兴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进行通报表扬。鼓励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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