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2020年05月13日   来源: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就业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目标,以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创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协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民生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就业规模稳步扩大。2020-2022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35万人以上,组织3万名以上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

就业质量持续提升。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劳动者创业创富通道更加畅通,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有效发挥,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收入合理增长。2020-2022年,全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50亿元。

就业结构性矛盾逐步缓解。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健全,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适应就业形势变化能力显著增强。2020-2022年,全省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2022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状况得到逐步缓解。

二、主要工作

(一)大力发展经济稳定就业。

1.推进就业与经济发展互动融合。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快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强项目建设,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职工有序转换工作岗位,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着力开发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中高端岗位,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就业。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自由职业、居家就业、家庭帮工、网络创业、新社会组织就业等形式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户籍、社保、编制、职称评审等制度性障碍。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落实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加大涉企诉求办理服务力度,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等发展难题,促使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红利,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轻装上阵、渡过难关。(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昌海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4.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落实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建立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为创业和中小微企业宽容发展营造社会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简化或免除担保、反担保手续。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助推创业项目发展壮大,多渠道满足创业融资需求。(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电子商务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力度,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和“一站式”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8.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政策。加强经营困难企业流出人员的安置工作指导,主动对接企业,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有序转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基层成长计划、青年见习计划、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对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扎实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身体有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简化申请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推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就业技能和就业岗位精准对接。进一步深化夯实就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扶贫基地、乡村扶贫车间、新型农村合作社、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扶贫专岗6类就地就近就业平台建设。加强创业带动、劳务输出,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优化和落实一次性交通补贴和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巩固就业扶贫工作成效,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做好城镇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工作,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积极组织开展各类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收费减免政策及各项补贴政策。加强就业人员权益保障,依法整治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退役军人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2.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市、县(区)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落实《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有关要求。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搭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数据共享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部门职责,积极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对接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本部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有关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扩大培训供给能力。鼓励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完善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收益分配机制,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促进企业用工稳工。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公共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公开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公益性岗位信息、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保障劳动者平等获取就业创业信息权利。统筹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促进企业依法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支撑。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战略,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或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或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传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建拟建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投资企业等作为重点对象,为企业提供用工指导、员工招聘、人才引进、技能培训、档案代理等基本服务,以及提供远程见工、猎头招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拓展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用工调剂。支持行业协会、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搭建各类用工调剂平台,平台建设扶持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鼓励因经济下行、季节性用工、短期用工等存在用工短时闲置的园区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淡旺季用工调剂,调配分流员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对企业确需裁员的,引导富余人员向相近行业企业、相近工种再就业调剂,做好跟踪服务,实现岗位平稳转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落实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水平。

19.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开展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全省统一的服务清单。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网络服务融合。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场所设施等资金投入力度。深入推进窗口队伍建设,拓宽人员供给渠道,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就业工作开展。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规划引领、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域布局,培育各类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园区。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力争培育行业领军企业3-4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建设,营造市场就业的法治环境。积极提升人力资源匹配效益和服务企业能力,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就业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个性化服务,多渠道服务企业用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共享,及时跟踪就业的最新数据,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就业形势,做好风险预判和预警,充分考虑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困难和问题,并针对各种可能的情况事先制定应对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吸引人才在赣创新创业。

22.提高高校毕业生留赣就业比重。以市场需求和全省产业结构需求为导向,优化学科专业设置,解决好教育与用人单位需求衔接不畅问题。充分利用“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等课程,加强大学生省情教育,鼓励毕业生在省内实习、在园区实习,引导毕业生选择在江西就业、创业。探索建立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生均经费与留赣就业挂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企业新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新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适当奖励,对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期限的租房补贴,让更多高校毕业生留赣就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增强人才政策吸引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分类评价标准,突出对职业道德、创新能力的评价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建立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完善落实人才来赣工作、出入境、居留、创新创业、购房、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服务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大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集中有限资金实施人才项目,拓宽人才引进培养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实施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赣籍人才回乡创新创业计划,加大人才研修和学术交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就业创业评价体系,将就业创业成效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

(二)建立落实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第三方评估形式,以各项工作措施的细化、落实和推进为重点,对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总结,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稳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可推荐申报及时奖励。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媒体、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推广稳就业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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