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7届毕业生起,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3 年,下同)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分别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
第八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如下:
1.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陆江西省教育厅官网(http://www.jxedu.gov.cn/)学生资助网栏目,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向学校毕业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时对提交的《申请表》中应届毕业生资格、标准、金额、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应届毕业毕业生。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向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3、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附表2)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
4、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代偿资金发放情况及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通过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资助网站公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方式
第十条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第十一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保障代偿政策及时到位,学费代偿省财政资金采取上年预拨,当年清算的方式下达。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省财政资金预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财政资金预拨下达到有关县(市)。省教育厅于次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提出当年省财政资金清算和下一年省财政资金预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财政资金下达(含预拨)到有关县(市)。有关县(市)负责落实应负担资金,并将代偿政策和代偿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根据获得资助资格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负责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当年受助毕业生明细表,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时将代偿资金发放至受助毕业生。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层数据库。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建立档案,要认真审核毕业生信息,掌握毕业生在职在岗基本情况,确保上报材料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掌握受助对象情况,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全过程诚信管理及绩效评价制度。对高校毕业生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及资金核拨、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实行诚信管理和工作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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