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7〕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坚持发展经济、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并举,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研究设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建设赣江新区等我省重大战略实施,加大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等方面政策倾斜力度,鼓励引导优势产业向省内转移,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要领域就业。(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0家,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从省级财政资金中列支。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通过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式,推动在新制造经济、新服务经济、绿色经济、智慧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业态领域创业创新,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创新政府监管模式,降低新兴业态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采购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构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动能集聚需要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对安置就业容量大且管理规范的新兴经济实体,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提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推进与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接工作,方便跨地区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继续为创业创新清障减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部署推动“多证合一”。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以建设规范、管理科学、履职到位为着力点,以健全监管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并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填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挂牌或共建,还可通过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进行转型建设。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通过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对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扩大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各地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由登记注册经营所在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对采取信用担保的,还应对企业主户籍、房产、授信银行家数以及企业的环保达标状况、按时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采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反担保机构原则上以政府背景类担保机构为主。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以及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地方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继续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及职称评审等各项优惠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优抚安置、复学升学、定向招聘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对象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服务业、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孵化功能,引导农民工在农林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创业。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旅发委、省扶贫和移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核实比对,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实现信息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实”和“准”。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介绍1名给予300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省内跨县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县级政府可根据企业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对有贷款需求的就业扶贫车间,扶贫部门可根据其吸纳贫困就业户数,按每户5万元贷款额度,给予享受“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支持。(省人社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其就业创业成功率。(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政策吸引力,鼓励高端人才来赣创业创新
(十七)支持高端人才来赣创业创新。推进“赣鄱英才555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引才引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培养一批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一批带项目、带成果的人才团队。鼓励海内外赣籍优秀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企业家通过总部回迁、项目迁移、资金回流、技术回乡、设立返乡创业联盟等方式回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促进留学来赣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通过实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组织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等项目申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方式,有效解决永久居留、户籍落户、子女入学、开户融资等问题,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加快我省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20家左右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对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八)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需要,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尊重劳动者参加培训、选择项目的自主权,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突出转业转岗培训,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养老护理人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金蓝领职工、巾帼家政服务等培训,努力提高其技能水平。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六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持续推进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改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条件,推动每个街道(乡镇)配备1-2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快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选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鼓励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向新兴业态快速发展。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工作责任,狠抓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实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让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强化新产业新业态就业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建立全省就业创业数据报送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实现发改、工信、统计、人社、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共享,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完善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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