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创新创业福地、山水花园名城”城市定位和发展愿景,以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海内外爱国、奋斗、奉献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现就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引进倍增工程,更大力度集聚天下英才

(一)产业强市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实施“金山英才”计划(2021-2025),对入选的顶尖人才(团队)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资金资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两年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分两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资助。(实施部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民生保障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对市级引进的医卫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资助,对市级引进的教育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对市级引进的文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万元资金资助。鼓励各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各地、各领域人才引进计划。(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

(三)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支持。对进入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10万元生活补贴。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补助。对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实施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对企业新引育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最高8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高校毕业生来镇留镇支持。实施大学生“聚镇”计划(2021—2025),对来我市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含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在镇高校硕士以上毕业生,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分五年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对来我市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最高15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租房补贴。(实施部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引才市场化支持。对在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跟奖跟补。对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引才奖补。对入选我市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获项目资助两年内,参考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额,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园区平台、中介机构、个人等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人力资源机构引进大专以上毕业生和相应技术技能人才来镇就业,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引才奖励。(实施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二、实施人才培育提质工程,更大力度成就本土人才

(七)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实施第六期“169工程”,储备培养一批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新秀。培养期内,给予最高3万元/年图书资料补贴,最高10万元/年项目资助。(实施部门:市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

(八)校地合作人才培养。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金山英才”计划,对经申报入选的人才(团队)项目,给予50万元—300万元资金资助;顶尖人才(团队)项目,给予1000万元资金资助。鼓励我市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实现留镇就业目标的,再给予一定奖励。(实施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乡土人才培养。实施乡土人才“三带”计划,储备培养一批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且能够带动技艺传承、带动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工巧匠、经营能人、生产能手。培养期内,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第二层次以上的,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施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农村人才培养。对入选“十佳”农民的,给予10万元项目奖补;对部、省农村创新创业创意大赛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对市级农村创业创新创意大赛获奖者,给予最高8000元奖励;创业农民可享受最高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实施人才兴业扶持工程,更大力度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十一)人才载体支持。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对省级考核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院所、园区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和每年最高4万元考核奖励。(实施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毕业前后两年内的大学生在本市首次成功创业,给予创业主体6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照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最高1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本市创业的大学生,可申请最高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来镇首次创业,可提供不超过30平米免费场地,或不低于30%的场租优惠,或最高500元/月的场租补贴;经评审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实施部门:市人社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十三)商办用房契税补贴。人才一次性购买300平米以下、300—500平米、500平米以上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的商业、办公用房,分别按照已缴契税30%、50%、80%的标准给予补贴。(实施部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四)人才金融服务。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基金,以“人才投”支持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进程。建立人才企业股权融资项目库,引导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参与人才企业股权融资。在镇江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人才企业融资对接服务,为人才企业提供“人才贷”“人才保”等系列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转贷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和应急周转资金。人才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上市挂牌后再融资,按一定进度给予上市、重组、挂牌、再融资等“人才奖”支持。(实施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国控集团)

四、实施人才乐居保障工程,更大力度创优人才服务生态

(十五)落户便利。45周岁及以下人才,直接办理户籍迁入手续;45周岁以上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办理本市户口。(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十六)安居保障。符合相应条件的初次来镇就业创业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给予15—100万元购房补贴(“一事一议”人才上不封顶),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50%;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一次购房契税补贴,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提供便捷服务。支持各地区和有条件的园区、企业配建人才公寓。(实施部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七)惠亲关怀。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子女,不论户籍,优先、就近安排入学。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居住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免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给予最高每人每月2000元服务补贴。根据人才配偶原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积极做好配偶就业推荐。外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照相关条件,便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证、居留证、签证。(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健康休闲。高层次人才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或住院服务。每年享受最高2000元的政府提供的健康体检补贴。建立人才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指导用人单位为人才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金,用于扩大人才医保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人才在指定体育场所办理健身年卡,可享受政策优惠。高层次人才免费游览全市主要旅游景点。(实施部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九)政治关爱。建立健全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定期开展深入访谈、慰问等活动。定期举办各类人才国情研修和疗休养活动。注重吸纳高层次人才进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完善人才荣誉制度,褒奖各类杰出人才,常态化宣传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成果和先进事迹,积极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平台服务。根据政策内容,形成操作性强、可读性好的“镇江人才政策一本通”;根据人才能力、实绩和贡献等,对我市各类人才进行分类认定,推出“镇江人才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镇江人才服务专窗”;线上线下联动实施“一本知晓、一码认定、一窗受理”的“一揽子”服务,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实施部门:市政府办、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办)

本意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政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分别负责“镇江人才服务专窗”“镇江人才码”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政策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配合做好人才服务专窗和人才码服务平台运行。

本意见各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5年,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承担,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1.镇江市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

2.人才“镇兴”行动政策标准及适用对象

附件1

镇江市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根据人才能力、实绩和贡献等对在镇人才进行分类认定,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优秀人才、基础人才等7个类别(分别用A、B、C、D、E、F、G来指代),分别给予相应服务和支持。

第二条 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应具有爱国、奋斗、奉献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在我市企业全职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A、B类人才不作社保要求)人员,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我市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或行业人才计划人员。

3.我市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等全职引进各类人才,视同在镇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年龄不受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

第四条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年龄不受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B类人才:

1.“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B类”中除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外的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镇江“金山英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江苏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创新争先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各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4.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或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5.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全国性最高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奖项获得者(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人员)。江苏社科名家。

7.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第五条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C类人才:

1.“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中“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特聘教授;镇江“金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

2.“国家重大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完成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江苏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江苏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江苏省友谊奖获奖者;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

3.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大工匠。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江苏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

5.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各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银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设计人);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完成人;江苏省设计大师。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完成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

7.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江苏省紫金文化英才;文化部(文旅部)优秀专家;国家级金牌导游(中国好导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性重要节庆文艺奖项单项奖获得者。

8.全国创新争先奖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创新争先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江苏省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青年科技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完成人。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二、三名的运动员;国家级教练;国家队教练组成员。

第六条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D类人才:

1.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镇江“金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镇江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完成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完成人。

3.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工匠;江苏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领头人;江苏省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江苏省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镇江市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或与之级别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部门或工艺设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设计人);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江苏省专利奖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江苏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

5.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6.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江苏省创新争先奖团队核心成员。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江苏交通工匠(不含提名奖)。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镇江中青年社科名家。

7.江苏省紫金文化优青;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青年文化人才;镇江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省性最高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奖单项最高奖项获得者。

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苏教名家”);江苏省级特级教师;江苏省级名校长;江苏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或入选市级名中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

9.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6名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运动员;省级运动队教练;国际级运动健将。

第七条 E类人才(高级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E类人才:

1.江苏省“双创博士”入选者;镇江市学术技术骨干;各市(区)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人才项目资助金额达50万元以上)。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选拔培养计划入选者;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能手;镇江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镇江市技术能手;镇江市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

2.镇江市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交通技术能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青年岗位能手。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镇江市创新争先成绩突出科技人物和团队带头人。高级教练且近5年带队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运动健将。

第八条 F类人才(优秀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F类人才:

1.镇江市学术技术新秀;镇江市十佳农民;镇江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对象;镇江市创新争先科技团队核心成员。

2.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技师或二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或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G类人才(基础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镇江市G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大专学历。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工及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及五级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通过人才码服务平台在线实施,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对象登录人才码服务平台,在线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认定审核部门(附后)在线审核,5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审核结果;如有必要可联系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查验;

3.人才码服务平台对审核通过的人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自动发放人才码。

第十一条 对不在认定标准内的其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各认定审核部门负责定期修订条线领域人才认定标准,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人才码服务平台日常运行、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分类认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本人申请,经确认后进入下一任期。期间,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不含A、B类人才)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出名单,调整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已认定人才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自愿和就高原则认定,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人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行政及司法处罚。

因前款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同一单位出现3例以上的,取消该单位所有人才分类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认定审核部门承担。

人才分类认定审核部门

类别 内容 责任部门
A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杰出人才 市人才办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市科技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市社科联
B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中除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外的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镇江金山英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 市人才办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完成人;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江苏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市科技局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 市人社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市发改委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市工信局
B类 中国专利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各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或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市市场 监管局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市财政局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市住建局
B类 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 市教育局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市卫健委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全国性最高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奖项获得者(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人员)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
全国创新争先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市科协
江苏社科名家 市社科联
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市体育局
C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中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特聘教授;镇江金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 市人才办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类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完成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完成人;江苏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江苏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江苏省友谊奖获奖者;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 市科技局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大工匠 市人社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 市发改委
C类 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各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银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设计人);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市市场监管局
全国高端会计(领军)人才 市财政局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完成人;江苏省设计大师 市住建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团队带头人 市交通 运输局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市农业 农村局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 市教育局
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完成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 市卫健委
C类 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江苏省紫金文化英才;文化部(文旅部)优秀专家;国家级金牌导游(中国好导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性重要节庆文艺奖项单项奖获得者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
全国创新争先奖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创新争先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江苏省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青年科技奖 市科协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完成人 市社科联
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二、三名的运动员;国家级教练;国家队教练组成员 市体育局
D类 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镇江金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镇江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市人才办
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工匠;江苏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领头人;江苏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领办人;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江苏省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镇江市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市人社局
D类 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企业总部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或与之级别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部门或工艺设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设计人);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江苏省专利奖金奖(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排名前2专利发明人);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江苏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 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 市财政局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完成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完成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市科技局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江苏省创新争先奖团队核心成员 市科协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市住建局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市工信局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市发改委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江苏交通工匠(不含提名奖) 市交通运输局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市农业农村局
江苏省紫金文化优青;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青年文化人才;镇江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省性最高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奖单项最高奖项获得者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
D类 镇江中青年社科名家 市社科联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苏教名家);江苏省级特级教师;江苏省级名校长;江苏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 市教育局
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或入选市级名中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 市卫健委
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6名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运动员;省级运动队教练;国际级运动健将 市体育局
E类 江苏省双创博士入选者;镇江市学术技术骨干;各市(区)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人才项目资助金额达50万元以上) 市人才办
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选拔培养计划入选者;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能手;镇江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镇江市技术能手;镇江市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 市人社局
镇江市工艺美术大师 市工信局
江苏省交通技术能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青年岗位能手 市交通运输局
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市教育局
江苏省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镇江市创新争先成绩突出科技人物和团队带头人 市科协
高级教练且近年带队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运动健将 市体育局
F类 镇江市学术技术新秀 市人才办
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技师及二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及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市人社局
镇江市十佳农民 市农业农村局
镇江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对象;镇江市创新争先科技团队核心成员 市科协
G类 取得全日制大专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工及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及五级职业技能等级 市人社局

附件2

人才“镇兴”行动政策标准及适用对象

一、人才引进倍增工程

1.产业强市领军人才项目支持

政策标准:对入选的顶尖人才(团队)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资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两年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分两年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资金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A、B、C、D、E、F类人才。

2.民生保障领军人才引进支持

政策标准:对市级引进的医学领军人才团队,分三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资助;对市级引进的医学领军人才,分三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资助;对全职引进的医学骨干博士,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对市级引进的教育名家分五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对市级引进的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分三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市级引进的文化名家(团队)分两年给予最高80万元资金资助;对市级引进的文化英才(团队)、文化优青(团队)分三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A、B、C、D、E、F类人才。

3.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支持

(1)政策标准:对进入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满一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二年。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E类人才中博士后人才、建站单位。

(2)政策标准:对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类人才。

4.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支持

政策标准:对本市企业新引育的高级职称人员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副高职称5000元、正高职称8000元;对本市企业从外地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3000元、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5000元。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D、E、F类人才。

5.高校毕业生来镇留镇支持

(1)政策标准:“双一流”高校(含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在镇高校的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在企业就业,五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分五年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类人才。

(2)政策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企业就业,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类人才。

(3)政策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企业就业,无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类人才。

6.引才市场化支持

(1)政策标准: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省“双创人才”入选者按照国家或省级项目资助资金的1:1比例进行跟奖跟补;对省“双创团队”入选者按照省级项目资助资金的1:0.5比例进行跟奖跟补。人才获得资助或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跟奖跟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

(2)政策标准: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支付年薪超过15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超过15万元部分30%或50%补助,单个人才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3)政策标准:对入选我市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获项目资助两年内,参考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额,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

(4)政策标准:园区平台、中介机构、个人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给予引才主体资金奖励,其中入选省“双创人才”3万元、省“双创团队”5万元、“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等国家级人才10万元,全职引进院士或在我市建立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引才主体。

(5)政策标准:我市设立人才工作站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留镇就业,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荐才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

(6)政策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技能人才、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引才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人才培育提质工程

7.学术技术人才培养

(1)政策标准:对在培养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年度考核优秀,给予3万元图书资料补贴;经评审通过,给予8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

(2)政策标准:对在培养期内的学术技术骨干,经年度考核优秀,给予1万元图书资料补贴;经评审通过,给予5万元—7万元项目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

(3)政策标准:对在培养期内的学术技术新秀,经年度考核优秀,给予5000元图书资料补贴;经评审通过,给予2万元—4万元项目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F类人才。

8.校地合作人才培养

(1)政策标准:对高校高层次人才(团队),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申报我市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创业项目的,经评审,优先给予项目资助。其中,个人创新创业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资金资助;团队创新创业的,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顶尖人才(团队)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资助。

适用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A、B、C、D、E、F类人才。

(2)政策标准:对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合作办班,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且每班学员在我市企业就业达10人以上的,给予办班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每留用1人给予1000元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

9.乡土人才培养

政策标准:对在培养期内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我市乡土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入选省级一层次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选省级二层次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

10.农村人才培养

政策标准:对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农村户籍人口,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每两年举行一次“十佳”农民评选活动,给予入选者10万元的项目奖补;对获得部、省农村创新创业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照部、省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获得市农村创新创业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8000、6000、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F、G类人才。

三、人才兴业扶持工程

11.人才载体支持

(1)政策标准: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建设期满后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

(2)政策标准: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

(3)政策标准:对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院所,给予每年4万元考核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

(4)政策标准:对设立人才工作站的园区平台、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站补助,经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4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

12.大学生创业扶持

(1)政策标准:毕业前两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学生,首次成功创业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费纳税,给予6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发就业岗位的,按照实际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G类人才。

(2)政策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镇创业,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雇用3人以下)、30万元(雇用3-5人)、50万元(雇用6人以上),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G类人才。

(3)政策标准: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镇创业,经评审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特别资助、重点资助、一般资助的标准,对落地项目分三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G类人才。

(4)政策标准: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首次创业,入驻市级以上创业载体的,可提供不超过30平米免费场地或给予不低于30%的场租优惠;自行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月的基本运营综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E、F、G类人才。

13.商办用房契税补贴

政策标准: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按已缴契税30%的标准给予补贴;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按已缴契税50%的标准给予补贴;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按已缴契税80%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

14.人才金融服务

(1)政策标准:设立人才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进程。建立人才企业股权融资项目库,定期举办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知识培训和对接会。邀请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为人才企业举办集中路演活动。市及各市、区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参与人才企业股权融资,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人才企业的投资。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企业。

(2)政策标准:集聚金融机构“人才贷”“人才保”等系列金融服务产品,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人才企业,帮助其通过镇江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做好融资对接服务,最高可提供1500万元信用贷款额度。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企业。

(3)政策标准: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创业或创办企业,提供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服务,并降低反担保条件。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及企业。

(4)政策标准:引导全市转贷服务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创业或创办企业在续贷过程中,提供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及企业。

(5)政策标准:按照企业上市时间进度给予相应扶持,对首次申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自辅导备案年度起两年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市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增加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增加3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价值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在境内实现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企业。

四、人才乐居保障工程

15.落户便利

政策标准:45周岁及以下人才,直接办理户籍迁入手续;45周岁以上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办理本市户口。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

16.安居保障

(1)政策标准:与我市市区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5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享受1次购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类人才按实际购房金额80%,最高补贴100万元;C类人才按实际购房金额60%,最高补贴60万元;D类人才按实际购房金额40%,最高补贴40万元;E、F类人才中符合前款第5条的,按对应标准执行。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按照每年20%比例分5年补贴到位。

适用对象:A、B、C、D及符合条件的E、F类人才。

(2)政策标准: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A-G类人才,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F、G类人才。

(3)政策标准: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1次补贴;G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契税缴纳份额80%比例享受1次补贴。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

(4)政策标准:A-B类人才不动产登记市内提供上门受理服务,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证书免费上门送达;A-C类人才不动产继承登记优先办理;A-E类人才不动产交易免取号,办理现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适用对象:A、B、C、D、E类人才。

17.惠亲关怀

(1)政策标准:人才子女不论户籍,优先、就近安排至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民办学校免摇号入学,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转入我市就读可安排至不低于原等级的学校就读。

适用对象:A、B、C、D类人才。

(2)政策标准: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在我市居家养老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入住经我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每位人才最多配套两个政策享受名额。

适用对象:A、B、C、D、E类人才。

(3)政策标准:根据人才配偶原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A、B、C类人才协调落实工作单位,D类人才积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适用对象:A、B、C、D类人才。

(4)政策标准: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5年以内多次有效的人才签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我市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可在我市申请口岸签证代转。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一对一服务。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F、G类人才。

18.健康休闲

(1)政策标准: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由专人陪同的挂号就诊、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适用对象:A、B类人才。

(2)政策标准:人才每年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1次健康体检补贴,其中A类人才健康体检补贴标准为2000元,B类人才健康体检补贴标准为1500元,C、D类人才健康体检补贴标准为1000元。

适用对象:A、B、C、D类人才。

(3)政策标准:通过与人才签约,可为其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巡诊、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医疗健康服务。

适用对象:A、B、C、D类人才。

(4)政策标准:A-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按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4%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增缴部分的50%划入医保个人账户,大病医疗统筹待遇提高50%;住院时支付医保目录外费用报销85%。

适用对象:A、B、C、D、E类人才。

(5)政策标准:人才在我市指定体育场所办理健身年卡,可享受政策优惠。其中,A-C类人才全额免费办理;D-E类人才享受各类年卡挂牌价5折优惠;F-G类人才享受各类年卡挂牌价8折优惠。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

(6)政策标准:免费游览全市主要旅游景点金山公园、焦山公园、北固山公园、南山风景区、西津渡历史文化街区、中国米芾书法公园、句容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茅山景区。

适用对象:A、B、C、D类人才。

19.政治关爱

政策标准:经推荐的人才,免费参加人才国情研修和疗休养活动;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行各业表彰奖励对象;优先作为领导联系服务重点对象。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A、B、C、D、E、F、G类人才。

20.平台服务

政策标准:全市各类人才,可在人才服务专窗和人才政策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领取“一本通”、定制“人才码”,享受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线上线下联动服务。

适用对象:A、B、C、D、E、F、G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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