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0日   来源: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1月30日印发 。

鄂财教规〔2018〕1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1]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30日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有关精神,省级从2018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筹措,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以下简称"艰苦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第七条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学费补偿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本区域内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各级学生资助部门是学费补偿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及学费补偿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就业单位具体负责毕业生个人信息审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提醒和督促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正常还款。

第三章 学费补偿方式

第十条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第十一条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四章 学费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每年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2);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1-7项材料,第二次申请可不提交2-7项材料。

第十四条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8月2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毕业生学费补偿信息审核汇总,确认享受学费补偿毕业生名单和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于9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准结果通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将核准结果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艰苦地区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艰苦地区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根据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县(市、区)财政可以统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本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补偿。

第十六条学费补偿资金预算编制

(一)每年9月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费补偿资金需求后,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预算数据。

(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将学费补偿资金下达县(市、区)。

第十七条学费补偿金发放

(一)次年4月底前,县(市、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上一年度学费补偿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二)每年6月20日前,县(市、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金发放情况表》(附件4)由市、州教育部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在受理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醒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学费补偿的毕业生须在基层单位在岗工作,在服务期内可在县域内基层单位间调动,可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对未满3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

第二十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档案,将申请资料、学费补偿金发放和助学贷款还款凭证等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学费补偿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学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对学费补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学费补偿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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