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黑人社明电〔2020〕2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特别是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由当地政府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吃住问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支持职业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省政府确定的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六类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重点生产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强劳务需求信息发布,提升就业服务精细化水平,减少农民工盲目出行导致的跨区域流动。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农民工等群体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五、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企业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通过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等途径开展线上理论课培训,做好线上培训考勤记录,留存理论授课全程视频材料,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人社部门要做好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

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开辟网络、电话仲裁维权渠道,引导劳动者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通过“黑龙江就业D图”、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与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确需现场办理的,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开展预约服务,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政编码:100044

版权所有: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京ICP备1900491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47号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