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黑财规审〔2019〕1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扶贫办、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各市(地)银保监分局:

为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我们对201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第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不超过300个基点,其他地区加不超过2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第九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经市县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上限等,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市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县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际金〔2018〕54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由市县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由市县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办理担保的,市县财政自行承担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创办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省级财政全额贴息;由市县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办理担保的,市县财政全额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贴息的50%;由市县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和市县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第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50%、25%和25%。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省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经办银行和省担保公司按照1∶1的比例分配。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第五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负责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平台,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系统查询不到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录入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经办银行应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及时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负责贷款人的信用考评等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审贷流程,加强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统一汇总财政、经办银行等部门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并生成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为省政府提供政策决策依据。省以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贷款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贷款申请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整理,并与经办银行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省妇女联合会负责宣传并协调推进妇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妇女贷款的前期准备、贷款申请和还款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做好省内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扶贫扶持政策,做好省内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按职责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公开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在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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