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黑退役军人规〔2019〕1号

各市(地)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哈尔滨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农垦总局军事部政治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突出就业优先、就业为主,鼓励自主创业,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专门的特殊优待,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二、加强教育培训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互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式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8年7月27日及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可选择省内异地教育培训,退役军人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在转业当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可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个性化教育培训申请,经批准后在黑龙江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对相对集中的专业,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统一组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标准支付培训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安置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报到后可向安置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批准后在黑龙江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由安置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效果、就业情况,将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分阶段、按比例直接拨付承训院校。压实目标责任,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提高就业成功率。通过教育培训后首次推荐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可在报考院校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照顾分数不顺延;服役期间两次荣获优秀士兵或一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退役军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扩招专项计划,实行计划单列,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测试,依据测试成绩录取。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相关学生资助补助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关学生资助补助政策。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定点培训机构以就业为导向的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各市(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辖区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承训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评测方式进行考核和抽查。

三、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全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我省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边境县(市、区)、深度贫困县(市、区)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优先选调具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公安辅警、综合执法辅助管理员、消防员等岗位招录(用)人员时,要对退役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优先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全省农村、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任职。在全省工会系统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购买社会服务工作中,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对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结合退役军人退伍返乡等时机,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介会等形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站式服务,运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岗位信息、服务项目、政策补贴申领等网上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服务扶持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四、提供创业扶持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各地要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和市场发展需求,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退役军人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要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创业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提供金融扶持和税收政策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优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积极探索各类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完善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化建设,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人岗需求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各市县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完善政策机制、拟定实施方案、推荐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地支持、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督查考核,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注重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实现价值、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

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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