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高校毕业生新录(聘)用为基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2020年04月30日   来源: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渝人社发〔2019〕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高校毕业生新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以下简称“高定工资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对象

(一)除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原规定执行高定工资政策以外,其他区县的下列机关事业单位纳入高定工资政策执行范围:

1.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处(含派驻)县域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区所属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处(含派驻)镇街且主要职责为所在镇街服务的市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执行对象为上述范围中2017年1月及以后新(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和2017年1月仍处于试用期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政策

(一)新录用为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1.新录用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高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

2.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执行。

(二)新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新聘用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大专、本科毕业生,可执行6个月见习期工资,从第7个月起(2017年1月仍处于试用期的,最早从2017年1月起),按拟聘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定1级。

2.新聘用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3至6个月的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学历转正定级对应标准的基础上高定1级(如高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则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3.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三、相关规定

(一)2016年12月及以前录用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的级别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的,从2017年1月起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执行,并从2017年起重新计算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016年12月及以前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含高定)的,从2017年1月起按相同学历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含高定)执行。

(二)2017年1月及以后因调动、遴选、选聘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比照新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原规定执行高定工资政策。2017年1月及以后退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同时列为艰苦边远地区的除外),暂继续执行高定工资政策。

(二)各级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高定工资政策的执行范围和对象。违规执行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各项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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