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马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马人社秘〔2021〕116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马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教育局

2021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马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为我市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马就业创业措施。

一、鼓励来马就业

对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引进的中青年高级工及相应层次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博士生10万元,硕士生6万元,“双一流”大学(学科)和“985”“211”高校、在马高校本科生(预备技师)4万元,其他高校本科生及高级工、在马高校大专高职毕业生2万元安家补贴;对其中属于我市新兴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接续(未来)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认定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安家补贴。

二、支持校企合作

在马企业与在马各高校、高(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及学生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的,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院校,市财政按每生每年5000元给予补助;对签订协议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市财政按每学期每生1200元给予生活补贴。

鼓励各开发园区、创业平台、企业与市内院校共建学生实习基地(点),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个实习基地5万元补助、企业实习点2万元补助;对到我市基地(点)实习的学生,按每生每月16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企业与实习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学生在企业工作并缴纳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后支付)。

三、加强育才留才

对在马高校大专高职以上应届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留马就业率超过学校近三年平均数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激励,每递增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追加激励,支持额度上不封顶。对在市外高校设立引才工作站(点),每年引荐人才入选市人才重点工程10人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每递增5人给予2万元追加激励,支持额度上不封顶。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在激励支持范畴。

四、拓宽就业渠道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我市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加强创业扶持

适度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最高可提供贴息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后创业的优先给予发放创业服务券、创业贷款和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支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强化就业帮扶

对在马院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七、扩大见习规模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我市见习单位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

八、实施技能培训

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免费培训,根据职业(工种)目录标准,按合格后给予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人800至2400元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

九、提升服务能力

在相关高校建立马鞍山人才工作站,每站每年安排5万元工作经费。开展“双走进”活动,定期邀请高校教师、辅导员来马调研考察;结合“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团建设,定期组织人员深入高校开展宣讲推介活动。

十、规范资金管理

上述各项补贴资金属于就业补贴范畴的,由市财政作为就业专项资金渠道统一安排。

上述各项政策主管部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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